船舶適航的狀態
時間: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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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適航一般包含三層含義:
(1)船舶的船體、船機在設計、結構、性能和狀態等方面能夠抵御航行、作業中通常出現的或能合理預見的風險。簡稱“適船”。
(2)妥善配備船員,在數量和質量上均能符合正常航行及作業的需要。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電機員、無線電報務員、話務員,必須經過港航監督管理機關考核合格,取得職務證書;其他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訓練。簡稱“適員”。
(3)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簡稱“適貨”。
值得注意的是,適航是一個相對概念,針對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裝載貨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節所致的不同的運輸風險,對適航的要求標準也就不同。船舶適航并不要求船舶絕對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備所有最現代化的安全設備。一些國際組織如商會等制定的人員培訓以及船舶在安全方面必須達到的一系列技術指標僅應作為船舶適航的重要參考,但不應該作為判斷船舶是否適航的唯一依據。因此,適航并沒有一個統一標準,在具體的案件中,法官必須根據具體的情況對船舶是否適航作出判斷,同樣狀態的船舶在此案中適航而在彼案中不適航的情況是非常有可能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