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規定及流程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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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規定及流程
1 申請
需要移出危險廢物的企業應當向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移出者與接受者簽訂的委托協議,移出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接受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移出者對其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2 預審
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進行預審,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征求意見
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網上公示,無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征求移入地省級環保部門的意見。
4函告意見
移入地省級環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的商請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見,并函復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5及時告知
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移入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復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因各省的審批程序不盡相同,以上流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