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監管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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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攜帶或郵寄進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的予以退運。經海關查驗在規定范圍內且無違禁內容的予以放行。
海關監管的進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主要指:
印刷品----圖書、報紙、雜志、印件、函件(私人信件除外)、復印件、繪畫、手稿、手抄本等。
音像制品----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視盤、電影膠片、攝影底片、幻燈片、以及計算機磁盤、光盤、磁帶等各種信息存儲介質。
【禁止進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污蔑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顛覆破壞、制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臺灣獨立”的。
2、具體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
3、宣揚封建迷信或兇殺、暴力的。
4、其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
【禁止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進境內容的。
2、涉及國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內部資料”、“國內發行”字樣的;
4、供大專院校內部使用的參考書籍;國家地質、地形測繪資料;
5、國內非法出版的書、刊、報紙等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盜印境外出版機構出版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
6、國家頒布的《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規定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