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如何對進出口貨品進行商品歸類
時間: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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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如何對進出口貨品進行商品歸類
根據《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規定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品進行商品歸類。因此,貨品的歸類,應遵循《稅則》中所列《歸類總規則》的有關規定:
規則一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則按以下規則確定。
注釋:
一、 本稅則系統地列出了國際貿易的貨品,將這些貨品分為類、章及分章,每類、章或分章都有標題,盡可能確切地列明所包括貨品種類的范圍。但在許多情況下,歸入某類或某章的貨品種類繁多,類、章標題不可能將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進去。
二、 因此,本規則一開始就說明,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據此,標題對商品歸類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 本規則第二部分規定,商品應按以下兩條規則進行歸類:
(一)、 按照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注釋的規定辦理;
(二)、 品目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則可根據規則二、三、四及五的規定辦理。
四、以上三(一)所規定的已很明確,許多貨品可直接按稅則的規定進行歸類,無須運用歸類總規則[例如,活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釋三所述的醫藥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所稱如品目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旨在明確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注釋是最重要的,換言之,它們是在確定歸類時應首先考慮的規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釋規定該章某些品目僅包括某些貨品,因此,這些品目就不能夠根據規則二(二)擴大為包括該章注釋規定不包括的貨品。
規則二
(一) 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報驗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注釋:
規則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 規則二(一)將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圍擴大為不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還包括該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報驗時它們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 本款規則的規定也適用于毛坯,除非該毛坯己在某一品目具體列名。所稱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狀或輪廓,但還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極個別的情況外,它們須經進一步完善方可作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為管狀的中間產品,其一端封閉而另一端為帶螺紋的瓶口,瓶口可用帶螺紋的蓋子封閉,螺紋瓶口下面的部分準備膨脹成所需尺寸和形狀。)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狀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見的桿、盤、管等)不應作為毛坯對待。
三、 鑒于第一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范圍,本款規則這一部分的規定一般不適用于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四、 運用本款規則的幾個實例,參見有關類、章的總注釋(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
規則二(一)
(物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五、 規則二(一)的第二部分規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應歸入己組裝物品的同一品目。貨品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通常是由于包裝、裝卸或運輸上的需要,或是為了便于包裝、裝卸或運輸。
六、 本款規則也適用于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規則第一部分的規定,它們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 本款規則所稱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過緊固件(螺釘、螺母、螺栓等),或通過鉚接、焊接等組裝方法便可裝配起來的物品。
組裝方法的復雜性可不予考慮,但其零件必需是無須進一步加工的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組裝零件如超出組裝成品所需數量的,超出部分應單獨歸類。
八、 運用本款規則的實例,參見有關類、章的總注釋(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
九、 鑒于第一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范圍,本款規則這一部分的規定一般不適用于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規則二(二)
(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
十、 規則二(二)是關于混合及組合的材料或物質,以及由兩種或多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它所適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品目(例如,品目05.03列出馬毛)和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軟木制品)。應注意到,僅在品目條文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的條件下才能運用本款規則(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體豬油,未經混合,這就不能運用本款規則)。
十一、 在類、章注釋或品目條文列為調制品的混合物,應按規則一的規定進行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