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商和經銷商有什么區別(內附相關法律依據)
時間: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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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和代銷商的區別有經銷商是拿著錢,從企業進貨,轉手賣出去,對于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代理商,是指受企業委托負責幫企業尋找市場甚至幫企業銷售產品的企業和私人機構,其明顯特征是不具有產品的所有權,只收取相應的傭金。
經銷商和代銷
一、
經銷商和代銷商有什么區別
經銷商和代銷商有下列區別:
1.所謂經銷商的“經銷”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于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經銷商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如下:
(1)獨立的經營機構。
(2)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3)獲得經營利潤。
(4)多品種經營。
(5)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6)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所謂代理商,是指受企業委托負責幫企業尋找市場甚至幫企業銷售產品的企業和私人機構,其明顯特征是不具有產品的所有權,只收取相應的傭金。經銷商則大不相同。代理商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3)賺取傭金(提成)。
(4)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供貨權力較大。
但現實中很多代理商對其所代理的產品也是擁有所有權的,必須先從廠家或上級代理進貨,而后銷售,其與經銷商的區別體現在其經營活動是否受廠家或上級代理指導和限制,在本經營區域內有否對所經營的商品的管理區和獨家經營權,代理商是廠家授權在某地區的代表,代行廠家的某些職能,并經銷某種產品的商戶,無自主權,受廠家的約束較多。
二、
產品質量問題經銷商負什么責任
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三、
廠家商標侵權經銷商有什么責任
經銷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權商品的制造行為,經銷商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經銷商可能免于賠償。
一種是經銷商有合法來源可以證明其對所經銷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是不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經銷商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可以免于賠償。
第二種是在先使用,即注冊商標被授權之前就已經銷售,即銷售在先。
總的來說,經銷商對于自己代理的商品應該盡到一定的審核義務,該商品是否具有授權,是否具有商標注冊證,盡到了相應的審核義務,至少可以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