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中最終目的地規定和貨物交接程序
時間: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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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真正的收貨人并不在卸貨港(地)。此時,貨物在卸貨港卸貨后,還需要通過下一程的運輸將其運往最終目的地( final destination),如果實際業務中有這種繼續運輸的需要,當事人通常也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出來。下列即為相關的條款示例。
“貨物于2010年5月裝運,以海運方式由中國天津經由香港運往法國馬賽,進而運往巴黎。”shipment during may 2010 from tianjin china to marseilles france via hong kong by sea,
運輸貨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1)在fob交易條件下運輸貨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說明如下。
買方與承運人或代理簽訂運輸合同。②買方向賣方發裝運須知。
③賣方向承運人或代理寄送單據。④賣方交付貨物、取得提單。⑤賣方向買方發裝運通知。
⑥買方向保險公司辦理貨運保險。⑦買方付款贖單。
⑧貨到目的港,買方支付運費,并憑提單提取貨物。
(2)在cif交易條件下運輸貨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說明如下。
①賣方向承運人或代理租船訂艙。
②賣方向保險公司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單據。
③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支付運雜費、取得提單。
④賣方向買方發裝運通知,買方付款贖單。
⑤貨到目的港,買方憑提單向承運人或代理提取貨物。
⑥如果貨物發生了承包風險損失,買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