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養護費的特征
時間: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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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
航道養護費的政策性,是指航道養護費明顯地體現了國家政策的需要,并達到國家政策所規定的目的和要求。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航道養護費的政策性成為航道養護費的首要特征。主要反映在四個方面:
1.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是根據國情和航道管理的實際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與法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船舶、排筏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內河航道養護費。內河航道養護費的征收辦法,由交通部、財政部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17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財政廳(局)和物價局(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共同擬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備案。”2.航道養護費的開征,有其特定的目的。開征航道養護費是“為了加強航道管理和養護,改善通航條件,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運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3.實行“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的原則,體現了較強的政策性。在征收范圍上,明確規定了應征和免征范圍。如對執行國防、治安、消防、救護、防洪、搶險任務以及從事漁業捕撈、檢疫、醫療、環保監測、科學查勘、教學、體育活動的船舶以及農業生產非經營性運輸的船舶免征航道養護費。在征收標準上,對不同性質的運輸工具的征收范圍規定了不同的征收對象和費率(費額)標準,并采用不同的征收辦法等。
4.體現了“收之有理、取之有度、用之有道”的原則。收之有理,是指國家在開征航道養護費時,一方面要考慮發展水運事業對資金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考慮繳費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兼顧需要與可能,兩者不可偏廢。取之有度,是指航道養護費征收標準有科學的量度。用之有道,是指航道養護費資金的使用要講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做到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
收之有理、取之有度、用之有道三者之間是互相聯系、互相促進、不可分割的。收之有理、取之有度是國家制定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依據,是貫徹執行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必要條件;用之有道是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核心和落腳點。如果收之有理、取之有度,而用之不當,就會造成航道養護費資金的浪費,給國家帶來不應有的損失,甚至會引起繳費人的抵觸情緒,不利于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用之有道反過來會促進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貫徹實施,維護航道養護費的嚴肅性,促進航道養護費持續穩定增長。
(二)補償性
航道養護費的補償性,是指航道養護費“取之于船、用之于航道,服務于全社會”,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一方面,繳費人在接受管理、服務,使用航道基礎設施直接受益后,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航道管理機構向繳費人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以補償航道行政管理的耗費和航道基礎設施的損耗;另一方面,航道管理機構征收航道養護費以后,按規定用于行業管理的再耗費和航道基礎設施的維護、改造和建設,以改善現有設施的狀況和技術標準,提高管理、服務質量,為使用者帶來明顯效益,并滿足水運事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國家征收航道養護費,是以提供航道基礎設施服務與管理為代價的,具有直接或間接返回繳費人的特征,也是一種間接補償。
(三)強制性
航道養護費的強制性,是指航道養護費是依據國家權力強制力征收的一種費用,繳費人必須依照國家強制性的航道養護費政策規定繳納費款,否則就要受到處罰。
由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由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發布的《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22號《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等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凡在交通部門管理的內河航道上航行、作業的各種船舶、竹木排筏和浮運物體,除規定免征者外,均應繳納航道養護費。”“對漏繳、欠繳、逃繳、拒繳航道養護費或瞞報營運收入者,各地征收機構除有權追繳費款外,每遲交一天加收應繳航道養護費費額千分之五以內的滯納金,并視情節可處以應繳費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漏繳、欠繳、逃繳、拒繳規費和運輸管理費,應責令其按交通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補繳應征的費款和滯納金。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國家權力強制力包括國家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權力強制力和國家政治權力強制力。航道養護費所依據的權力強制力,主要是指國家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權力強制力。因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航道基礎設施作為基本的生產資料,為社會共同占有,國家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總代表,對使用航道基礎設施和接受管理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以維護和發展航道基礎設施,是這種權力效力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應認識到,航道養護費征收必須運用國家政治權力的強制力,以國家法律、法規保障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貫徹實施。事實上,航道養護費征收所依據的正是這兩種基本權力的統一。
(四)穩定性
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是指國家在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中,對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征收方式、繳費期限等都以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規定,由征繳雙方共同遵守,除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修改,使航道養護費成為一個比較穩定的連續性的收入來源。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特征,使航道養護費與社會上一些部門、單位隨意罰款、攤派嚴格區別開來。
按照現行國家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規定,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運費收入,二是船舶擁有量,即船舶總噸或載重噸、客位、千瓦。運費收入是船舶經營情況的貨幣表現,是依據運價和運距來決定的。運價實行指導價,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當貨源充足時,運價上浮;反之,運價下跌。因此,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受社會船舶擁有量增長的影響和國民經濟發展形勢的制約。同時,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同其他社會經濟現象一樣是相對的,它必將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而發生相應的變化。
(五)專用性
航道養護費的專用性,是指航道養護費有其特定用途,具有專款專用的特征。按照現行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規定,航道養護費專門用于維護、改善和管理航道,而且規定航道養護費用于養護工程方面的費用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航道養護費總支出的80%,必須首先保證航道養護工程的需要。航道養護費的具體使用范圍是:
1.養護工程費。包括維護航道的測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及清除障礙、建筑物維修等養護工程費,航標、絞灘等助航設施的設置、維護費,航道設施的一般水毀修復費,航道工程船舶及機具設備的保養修理費,段、站(臺)房屋修建費,養護工程的小型船艇、機具設備和儀器購置費,航道改善工程費。
2.養護事業費。包括行政管理經費,養護的科研、教育費,通信設施費,航道普查費,征收業務費。
3.養護其他費。包括離、退休人員費及撫恤費,職工子弟學校經費等。
(六)時效性
航道養護費的時效性,是指國家對繳納航道養護費的時間有明確的規定。它包括:
1.國家對繳費人繳納航道養護費的時間有明確規定,繳費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申報繳納,超過規定時間要加收滯納金,并視情節處以罰款。
2.航道養護費繳訖證有明確的起訖時間,超過起訖時間不能繼續使用,如果繼續使用被查出就要受到處罰。
3.各級征稽管理機構必須按規定時間逐級足額上解航道養護費收入,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挪用航道養護費收入,以便及時聚集航道維護、改善和管理所需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