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有著怎樣的法律地位
時間:2024-01-05
點擊:143次
就承運人而言,貨代在簽發貨代提單之前,已經從承運人那里獲得以貨代本人委托運人的海運提單。只要貨代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具備貨主的委托授權并在授權的范圍內行事,則可以認定在作為委托人的貨主、貨代與承運人之間存在隱名代理關系。提單作為運輸合同的證明,只是初步證明存在運輸合同關系的托運人與承運人,只要具備充分證據證明貨主與貨代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就允許承運人行使選擇權,以及貨主行使介入權,以使得提單所證明的貨物運輸關系直接約束作為委托人的貨主與承運人。同時,這種認定擴大了承運人追索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對象的范圍,有利于承運人利益的保護。 2.就托運人而言,其與簽發這種貨代提單的貨代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這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應看提單上關于簽發人的具體規定,提單上用于確認承運人身份的記載有三處:提單抬頭、提單簽單章以及提單背面的“承運人識別條款”。對于提單背面的“承運人識別條款”,鑒于其有可能使承運人有機會規避最低限度的義務,因而否認其效力是大勢所趨,故審判實踐中一般根據前兩者來認定,且尤以簽單章為優先。
貨代若要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須在貨代提單中以確切無疑的語言加以表明,其中最為簡單的方法就是提單上的簽單章表明貨代只是作為代理簽發提單(asagentonly)。否則,就只能認為貨代提單是由貨代以自己名義簽發的,否則則應依此提單承擔貨物運輸的責任,唯一的例外就是貨代提出相反證據,或委托人承認這種委托代理關系的存在,并且只能約束委托人本身。
根據實際參與運輸標準,貨代對于貨物的占有(包括倉儲、包裝);或是對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車輛、集裝箱的)的使用;或是對不同貨主的貨物的集運,都可能造成將貨代人定位為承運人的結果,從而使其承擔在上述過程中的貨物滅失、損害以及遲延的責任,而不論提單上的規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