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轉包掛靠業務下開具票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深入探討網絡貨運運營模式!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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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行業中,司機將車輛掛靠在企業經營的情況非常多,但是對于掛靠的理解,尤其是在網絡貨運經營模式下,掛靠經營的理解錯誤,將會導致企業面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稅務風險。
網絡貨運與轉包掛靠有著本質區別
自2019年《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對于網絡貨運與掛靠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
第十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運輸不得超越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范圍。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到,《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的資質必須是符合要求的,而非由網絡貨運企業賦予其承接業務的資質。
網絡貨運平臺運營模式
(一)“互聯網+”技術創新
網絡貨運的運輸由貨主、平臺方和實際承運人三方組成。網絡貨運平臺并非提供居間撮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