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報關企業法律責任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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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報關企業的報關納稅行為,也是一種具有行政法律性質的行為。同樣,代理報關企業要以其獨立法人的地位對因其代理報關納稅等活動而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一)代理報關企業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關暫停其6個月以內報關權。
1.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對報關員管理不當,多次被取消報關員資格的;
3.拖欠稅款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4.經海關年審不合格或未經海關同意延遲參加年審的;
5.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
6.未按規定建立財務賬冊或報關營業記錄,或賬冊及報關營業記錄不真實、不正確、不完整的。在海關規定的年限內不能完整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單證、票據、函電,不接受海關稽查,未能按海關要求積極協助海關與委托人聯系,不能提供委托人與報關納稅等有關的文字記錄資料的;
7.因其他原因需暫停報關權的。
(二)代理報關企業如有下列情事的,海關取消其報關權,并繳銷《代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1.原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具備申辦代理報關注冊登記必備條件的;
2.有上述(一)款情事之一,情節嚴重的;
3.有走私行為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5.有其他原因需取消報關權的。
(三)如果代理報關企業受委托人的欺騙,向海關報關時發生偽報、瞞報行為的,由海關按照法律的規定追繳報關企業的經濟責任。代理報關企業因被海關暫停或取消報關權所發生的與委托人之間的經濟糾紛,責任自負。
(四)代理報關企業在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中,有違反《海關法》行為的,除按上述第(一)、(二)款的規定處理外,還要按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代理報關企業在海關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海關補稅和處罰決定的,海關除依法追繳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外,可直接從注冊資金中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