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管理的性質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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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管理航道的活動,具有如下的性質;
1.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性質
航道具有公用性的特征,因此,航道行政管理具有鮮明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性質。航道行政管理以謀求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福利為目的,具體地說航道行政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航道不被非法侵害保證航道暢通,促進水運和社會經濟發展。
2.航道行政管理是產生航道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行為
航道行政行為是指航道行政管理過程中,基于航道行政法規所實施的一切能產生航道行政法律關系或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實施航道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擁有法定職權的航道行政管理機關;航道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行為,即能產生航道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航道行政行為只能是航道行政管理機關在航道行政管理過程中,基于航道行政職權實施的行為,航道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購買、租賃等行為,并不能產生航道行政法律關系。
3.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強制性
航道行政是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航道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航道行政管理權力,當被管理人不履行航道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時,航道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施以強制措施,促使航道行政管理相對人服從。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賦予了行政管理包括航道行政管理以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