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適用范圍
時間:2024-01-08
點擊:102次
保單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采用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制造,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適用于下述合同:規定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合同;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制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過180天的合同;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為承兌交單(d/a)方式或賒帳(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圍不包括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