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形式
時間: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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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分擔制。也稱分段責任制,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主并不承擔全程運輸責任,僅對自己完成的區段貨物運輸負責,各區段的責任原則按該區段適用的法律予以確定。
由于這種責任形式與多式聯運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了全程多式聯運單據,即使在多式聯運單據中聲稱采取這種形式,也可能會被法院判定此種約定無效而要求其承擔全程運輸責任。
網狀責任制。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盡管對全程運輸負責,但對貨運事故的賠償原則仍按不同運輸區段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當無法確定貨運事故發生區段時則按海運法規或雙方約定原則加以賠償。目前,幾乎所有的多式聯運單據均采取這種賠償責任形式。
統一責任制。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主賠償時不考慮各區段運輸方式的種類及其所適用的法律,而是對全程運輸按一個統一的原則并一律按一個約定的責任限額進行賠償。由于現階段各種運輸方式采用不同的責任基礎和責任限額,因而目前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的提單均未能采取此種責任形式。
經修訂的統一責任制。這是介于統一責任制與網狀責任制之間的責任制,也稱混合責任制。它在責任基礎方面與統一責任制相同,在賠償限額方面則與網狀責任制相同。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各區段的實際承運人僅對自己完成區段的運輸負責。無論貨損發生在哪一區段,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實際承運人都按公約規定的統一責任限額承擔責任。但如果貨物的滅失、損壞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特定區域,而對這一區段適用的一項國際公約或強制性國家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高于多式聯運公約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時,多式聯運經營人對這種滅失、損壞的賠償應按照適用的國際公約或強制性國際法律予以確定。目前,《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基本上采取這種責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