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多式聯運運輸方式簽訂合同的兩大特點
時間: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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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所稱的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多式聯運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運輸方式并沒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現代化的組織手段,將各種單一運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打破了各個運輸區域的界限,是現代管理在運輸業中運用的結果。多式聯運運輸方式簽訂的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它必須包括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而且其中必須有海上運輸方式。在我國由于國際海上運輸與沿海運輸、內河運輸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國際海上運輸與國內沿海、內河運輸可以視為不同的運輸方式。
(2)多式聯運雖涉及到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但托運人只和多式聯運經營人訂立一份合同,只從多式聯運經營人處取得一種多式聯運單證,只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按一種費率交納運費。這就避免了單一運輸方式多程運輸手續多、易出錯的缺點,為貨主確定運輸成本和貨物在途時間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