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運輸貨物的交付
時間: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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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運輸貨物的交付
一. 交貨時間
1. 確定交貨時間的方法
(2)規定在某月月底前裝運
(4)規定在某幾個連續月內裝運
(6)規定在合同簽約后立即裝運(即期裝運或盡快裝運)
(1)貨源因素:即貨源是否可滿足交貨時間。
(3)市場情況:有些貨物的市場情況是隨季節(或時間)變化的,應予注意。
二. 港口條款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買方提出經買賣雙方同意而確定。
1.不能接受我國政府不允許進行貿易的國家或地區的港口為目的港。
3.貨物運往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船的條款,以利裝運。
5.對內陸國家的貿易,一般應選擇距離該國最近的、能夠安排船舶的港口為目的港。除作聯運承運人能夠接受全程運輸,一般不可接受以內陸城市為目的地的安排。
7.目的港為選擇港的情況。有的進口商在磋商交易時,還未找到他們準備接貨的目的港。因此,有時可考慮采用規定選擇港的做法。但核算售價須按運費最高的港口為基礎,選擇港必須以同一航線的班輪寄航港為限,并應明確選擇港附加費由買方負擔或計入貨價;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采用選擇港時,買方必須在輪船駛抵第一個選擇港前,按船公司規定的時間,將最后確定的卸貨目的港通知該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否則,船方有權在任何一個選擇港卸貨。
分批裝運和轉運,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轉運,往往是出口銷售合同中交貨條款的重要內容,而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時就明確,采用國際多式聯合運輸時,則必須允許轉運。一般來說,允許分批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否則可準許分批裝運和轉運。但銷售合同中如對分批和轉運不作規定,按國外法律,則不等于可以分批裝運和轉運。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除非買方堅持,原則上均應爭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允許分批和轉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的分批裝運和轉運條款通常與裝運時間結合起來訂立。
出口合同中的單證條款,一般只規定賣方提交單證的名稱,有的還規定各種單證的份數,個別的還規定各類單證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單證:賣方提交下列單證向銀行議付:
(2)發票三份;
(4)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