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知識】集裝箱貨運常識十六條
時間:2023-12-08
點擊:130次
集裝箱在進出口貨物運輸中應用廣泛,下面是一些有關集裝箱貨運方面常識
集裝箱(container)
所謂集裝箱,是指具有一定強度、剛度和規格專供周轉使用的大型裝貨容器。使用集裝箱轉運貨物,可直接在發貨人的倉庫裝貨,運到收貨人的倉庫卸貨,中途更換車、船時,無須將貨物從箱內取出換裝。按所裝貨物種類分,有雜貨集裝箱、散貨集裝箱、液體貨集裝箱、冷藏箱集裝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裝箱、鋼集裝箱、鋁合金集裝箱、玻璃鋼集裝箱、不銹鋼集裝箱等;按結構分,有折疊式集裝箱、固定式集裝箱等,在固定式集裝箱中還可分密閉集裝箱、開頂集裝箱、板架集裝箱等;按總重分,有30噸集裝箱、20噸集裝箱、10噸集裝箱、5噸集裝箱、2.5噸集裝箱等。
托運人責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運人在集裝箱運輸中應有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不完全同于傳統海運方面的。拼箱貨托運人的責任與傳統海運相同。整箱貨托運人的責任不同于傳統運輸的有:
應保證所報貨運資料的正確和完整;
承運人有權核對箱內所裝貨物,因核對而發生的費用,有托運人承擔;
海關或其他權力機關開箱檢查,其費用和由此發生貨損貨差,由托運人承擔;
如集裝箱貨不滿,或是墊襯不良,積載不當,或是裝了不適于集裝箱運輸的貨物,因而引起貨損、貨差,概由托運人負責;
如使用了托運人自有的不適航的集裝箱,所引起的貨損事故,應由托運人負責;
在使用承運人集裝箱及設備其間造成第三者財產或生命的損害,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
責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裝箱運輸中發生貨損貨差,承運人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額。拼箱貨的責任限制與傳統運輸相同。整箱貨的賠償按照目前國際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單上沒有列明箱內所裝貨物的件數,每箱作為一個理賠計算單位;如提單上列明箱內載貨件數的,仍按件數計算;如果貨物的損壞和滅失,不屬海運,而是在內陸運輸中發生的,則按陸上運輸最高賠償額辦理;如集裝箱是由托運人所有或提供時,遇有滅失或損壞,其責任確屬承運人應承擔者,亦應視作一個理賠計算單位。
同一責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損害責任的一種賠償責任制度。按照這種制度,統一由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對貨主負全程運輸責任,即貨損貨差不論發生在哪一個運輸階段,都按同一的責任內容負責。如果能查清發生損害的運輸階段,聯運承運人在賠償以后,可以向該段運輸的實際承運人追償。
網狀責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損害責任的一種賠償責任制度。按照這種制度,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雖然對貨方仍負全程運輸的責任,但遇損害賠償不象同一責任制那樣,而是按發生損害的運輸階段的責任內容負責。例如,損害發生在海上運輸階段,按國際貨運規則辦理;如發生在鐵路或公路運輸階段,則按有關國際法或國內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