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規程-貨物運輸--托運人、收貨人組織裝卸貨物的交接
時間: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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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組織裝車或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托運人或收貨人應與承運人進行交接以保證安全,明確雙方責任。原則上裝卸地點為交接地點,特殊情況下雙方可商定交接地點。
托運人組織裝車或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發站與托運人,到站與收貨人交接下列事項:
1 施封的貨車,憑封印交接:
2 不施封的貨車,分別憑車門車窗關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貨物裝載狀態或規定的標記交接。
承運人組織裝車,到站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交接事項如上款。但到站須派員到卸車地點會同收貨人拆封和卸車。
托運人組織裝車,到站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如托運人在貨物運單上聲明或收貨人事先向車站提出要辦理交接手續時,到站在卸車前應通知收貨人會同卸車,但到站發出通知后超過2小時收貨人未到場或托運人,收貨人未提出辦理交接手續的,到站應編制普通記錄證明封印或貨車現狀,以收貨人責任拆封卸車。
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發站發現有不符臺運輸條件危及貨物運輸安全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途中發現危及安全運輸時,鐵路應進行整理或換裝,費用由處理單位墊付,由責任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