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管貨義務與免責權利
時間: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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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舉證責任
《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承運人在裝貨至卸貨的整個運輸過程中妥善而謹慎地履行規定的七項管貨義務,如果承運人未盡到妥善而謹慎地管理貨物并因此造成損失,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當承運人未盡管貨的義務和承運人可免責的原因共同致損時,若承運人不能舉證證明有可免責的原因致損,則承運人應當對全部損失負責。若承運人能夠舉證證明可免責的原因致損的部分,則承運人僅對未盡管貨的義務承擔責任。
2、管貨過失與管船過失的區別
“管船過失”是指船長、船員等在保持船機正常運轉、維持船舶的有效性能和狀態上的過失行為,而“管貨過失”則是指船長、船員等未能妥善、謹慎地完成每一管貨環節的過失行為。根據《海牙規則》第四條規定,承運人對管船過失而引起的貨損是可免責的,而對管貨過失所引起的貨物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