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報關企業報關行為規則
時間: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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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報關企業在開展進出口貨物報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以下報關行為規則:
(一)代理報關企業應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特殊情況,經所在地上一級海關商得異地海關同意,報海關總署核準,方可在異地辦理報關業務。
(二)代理報關企業只能接受有權進出口貨物單位的委托,辦理本企業承攬、承運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
(三)代理報關企業在報關時,必須向海關出示下列文件:
1。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辦理本次報關納稅等事宜的責任授權書;
2.承攬、承運該批進出口貨物的協議書;
3.委托人的報關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的名稱、海關注冊登記編碼、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雙方責任等內容,并加蓋雙方公章。
(四)代理報關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
(五)代理報關企業應按海關規定聘用報關員,并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六)代理報關企業應按海關對進出口企業財務賬冊及營業報表的要求建立賬冊和報關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其受托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的所有活動。在海關規定的年限內完整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單證、票據、函電,并接受海關稽查。
代理報關企業應按海關要求協助海關與委托人聯系,提供委托人與報關納稅等有關的文字記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