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運站場管理規定
時間: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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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證”取消后,交管部門新實施細則的實施辦法即將出臺!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道路貨物運輸和站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關于注銷總質量4500kg及以下一般貨運車輛經營許可證〉的若干行政法規(國務院令第709號)的規定》和《駕駛資格證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規定,交通運輸部修訂發布了《公路貨運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17號令,以下簡稱《貨運條例》)。
為做好《貨物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注銷總質量4500kg及以下普通貨車營運許可證、駕駛資格證和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要求
(1) 總重量在4500kg及以下的普通貨物合格證原件,無需更新、補充和信用等級簽章。對同一經營資格證書上標明多種經營資格的,在不保留一般貨運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可到原發證地有關部門換發相應的經營資格證書。
(2) 原持有總質量4500kg及以下普通貨物合格證,但機動車駕駛證可駕駛總質量4500kg及以上車輛的駕駛員,可以自行選擇更換相應的普通貨物合格證,原發證地有關部門經個人申請,免費補發資格證書。
(3) 對總質量在4500kg及以下從事普通貨運作業的普通貨運車輛,當地交通主管部門不得以“駕駛無相應資質證書的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為由,對該類車輛的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
(4) 對總質量在4500kg及以下的普通貨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不得以“未按規定周期和頻次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試驗和技術等級評定”為由給予行政處罰。
2、 取消公路貨運站(場)經營許可證的要求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9〕6號)關于取消公路貨運站(場)經營許可的要求:
一是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停止對公路貨運站(場)的經營許可;
二是對從事公路貨運站(場)經營活動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門不得以“未經許可從事公路貨運站(場)經營活動”為由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