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責任保險的風險
時間:2024-01-07
點擊:170次
航空貨物責任保險除與其他運輸方式的貨物責任保險有共同的風險外,還包括下列風險:
1.混合型運輸風險。在絕大多數場合,航空貨物運輸至少伴隨有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或空運與水運,或空運與陸運,而陸運又分為鐵路與公路,因此,在航空貨物運輸中,一般同時具有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危險因素。
2.盜竊風險。由于航空運輸貨物運費較貴,交付空運的多是那些重量較輕、價值較高的貨物,因而更易遭受盜竊損失。據有關資料統計,盜竊損失占全部航空貨物損失的70%。航空運輸貨物的盜竊事故一般發生在航空運輸的終點站,因為在那里經常聚集著大量的貴重物品,并且轉運頻繁,安全防范措施難以發揮最大限度的效力。
3.航空承運人的責任風險。向航空公司托運貨物,如發生由于航空公司責任范圍內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如丟失、損壞等),依法應由航空公司負責賠償。但賠償金額規定較嚴格,按照國際慣例,通用標準限于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如果貨物的價值超過航空公司規定的可賠償金額,貨主可以在托運時聲明價值,航空公司在不超過最高賠償的前提下,按聲明價值賠償。由此可見,航空貨物運輸中的聲明價值具有保險的性質,但又與一般保險不同,航空公司對貨主損失的賠償,僅以屬本身責任原因所引起的損失為限,此外則不予負責。因此,為獲得充分保障,貨主應向保險人辦理貨物運輸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