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ATA單證冊的展覽品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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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出境展覽品的范圍
(1)進境展覽品
進境展覽品包含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貨物、物品、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年需用的物品、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供展覽品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2)出境展覽品
包含國內單位赴境外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境外博覽會、展覽會而運出的展覽品,以及與展覽活動有關的宣傳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與展覽活動有關的小賣品、展賣品,可以按“展覽品”報關出境,不按規定期限復運進境的辦理一般出口手續,交驗出口許可證件,繳納出口關稅。
2.展覽品的暫準進出境期限
進口展覽品的暫準進境期限是6個月,即自展覽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果需要延長復運出境的期限,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出口展覽品的暫準出境期限為自展覽品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如果需要延長復運進境的期限,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3.展覽品的進出境申報
(1)進境申報
展覽品進境之前,展覽會主辦單位應當將舉辦展覽會的批準文件連同展覽品清單一起送展出地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展覽品進境申報手續可以在展出地海關辦理。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可以申請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將展覽品在海關監管下從進境口岸轉運至展覽會舉辦地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報關單、展覽品清單、提貨單、發票、裝箱單等。展覽品中涉及檢驗檢疫等管制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有關許可證件。
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供擔保。海關一般在展覽會舉辦地對展覽品開箱查驗。
(2)出境申報
展覽品出境申報手續應當在出境地海關辦理。在境外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外展覽會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關單、展覽品清單一式兩份等單證。
展覽品屬于應當繳納出口關稅的,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屬于核用品、“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管制商品的,應當提交出口許可證。
海關對展覽品開箱查驗,核對展覽品清單。查驗完畢,海關留存一份清單,另份一封入“關封”交還給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展覽品復運進境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