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港模式的特點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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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土地、岸線、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屬于當地政府,并規劃港口布局、長遠發展及界定港口區域的范圍。
(2)港務局或政府主導的公司制企業擁有港區內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永久或一定時期),負責港口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如港口規劃、計劃、經營租賃、保障港內安全和裝卸質量、維護港口基礎設施以及環境保護等。
(3)港務局對港區內的碼頭、航道、土地和其他基礎設施進行統一開發和建設,然后將符合建設碼頭、庫場等條件的岸線和土地出租給港口業務經營人去建設或經營,并向其收取土地出租費用,企業只需投資碼頭上的機械設備、庫場和其他配套設施以及雇傭工人和管理人員;或者建設光板式碼頭或出租庫場。港務局收取的租費全部用于港口基礎設施的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