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廢物,需要分清楚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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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危險廢物手機儲存運輸技術規范》中條款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需獲取“承擔危險廢物運輸的單位應獲得交通運輸部門辦法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該條款中的“危險廢物”和“危險貨物”具體指什么?它們之間是否有關聯?對于危險廢物、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這類危險品之間又如何區分?下面就讓危險品運輸公司為您簡單分析,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1.在我國的法律規范下,危險貨物可以分為“危險品”、“危險物品”、“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貨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危險廢物”和“電子危險品”等概念,我們統稱為“危險品”。廣義上來說,并不存在統一的“危險品”定義。
2.在生產環節中,我們主要監管“危險化學品”,儲存環節主要監管“危險物品”,運輸環節主要監管“危險貨物”,處置環節則監管“危險廢物”。各個環節中均有不同的危險品名錄管理。
在儲存環節中,“危險物品”根據《安全生產法》,一般是指易燃易爆物,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其中“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一般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特性,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及其它化學品,而《危險化學品名錄》是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公告公布為標準,改標準并非完全不變,而是根據實際情況會不斷頒布新規。側重于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
“危險貨物”的定位為在運輸環節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運輸方特別防護的貨物,貨物詳情參照《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的規范,此表由交通部提出并修訂發布。主要列出了運輸過程中最常見的危險貨物。
關于危險廢物,環保部聯合國家發改委、公安部修訂發布了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危廢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3.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全部納入。具體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目錄采用了國家安監總局等10個部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
總結一下
以上可以了解到,“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危險廢物”中的產品有交叉,但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危險貨物的范圍中有危險化學品,但不全是危險化學品;有些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但屬于危險貨物。比如,香水是“危險貨物”但不是“危險化學品”。判定某產品是否屬于危險品時,必須結合其所在的環節,比照相應名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