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貨運平臺不能“野蠻生長”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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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在長沙工作的車女士搭乘“貨拉拉”平臺所約搬家車,途中跳窗,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事件引發對網絡貨運平臺安全問題的關注。據媒體調查,部分網絡貨運平臺為實現“擴張快、成本低”的目標,想方設法規避自身在車輛人員合規準入、服務安全管理等關鍵環節上的主體責任,導致消費者與司機合法權利難保障,留下風險隱患。
網絡貨運不同于傳統貨運公司,也不同于載人網約車,如何規范是一個難題。網絡貨運既牽涉“貨”,也牽涉“人”,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強化監管力度。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然而,網絡貨運平臺用戶的“跟車”現象,卻處于一個灰色地帶。還有用戶在打不到車時,把貨運網約車當載人網約車使用,司機痛快地接了單,這實際上已經涉嫌違法。又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提出了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要求,但規定中未將貨運網約車納入管理范疇。
網絡貨運不能“野蠻生長”,必須壓實平臺責任。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平臺應當履行核驗、登記義務,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網絡貨運平臺來說,人員注冊門檻低、貨運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亟需解決。部分被網絡客運平臺“封號”的司機,鉆空子“轉戰”網絡貨運平臺,不少用戶還遭遇下單信息和實際承運車輛信息不一致的情況。平臺不能只考慮牟利而忽視基本的法定義務。對平臺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執法部門需要及時介入,依法查處。
織密網絡貨運的安全網,人們才能更放心使用。
以上文章轉載于: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