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運企業增值稅管理指南
時間: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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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公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企業增值稅管理,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結合我省貨運企業經營特點,制定《貨運企業增值稅管理指引》。
1、 貨運企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從事道路貨運經營活動的企業。經營方式包括自營、承包、租賃、聯營等。
自營是指貨運企業擁有運輸車輛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由貨運企業統一調度核算的經營方式。
承包經營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貨運企業)簽訂協議,取得發包人車輛使用權,并定期向發包人支付合同費用的經營方式。
租賃經營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貨運企業)訂立協議,取得出租人車輛使用權,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經營方式。
掛靠經營是指掛靠人(車主)以掛靠人(貨運企業)的名義登記車輛,以掛靠人的名義經營車輛,并向掛靠人支付管理費的經營方式。
2、 貨運企業以承包、租賃、掛靠等形式經營,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簡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的,出租人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發包人)和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承包人為納稅人。
3、 貨運企業應當根據提供貨運服務取得的價款總額和價款外支出,確認銷售額。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運企業可以按照差額稅的方法確認銷售額:
(1) 一般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非試點納稅人,統一收取價款的,可以以取得的價款總額和價款附加費,以及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2) 小規模納稅人將承包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納稅人,統一收取價款的,可以以取得的價款總額和價款附加費,以及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5、 貨運企業在收取的全部價款和附加價款中扣除第四條規定的價款和附加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證明。否則,不允許扣除。
6、 貨運企業購買的運輸工具、貨物、加工修理服務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符合政策規定的,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運企業不得開具貨運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
(1) 不提供貨運服務;
(2) 提供非貨運服務;
(3) 其他納稅人提供的貨運服務(包括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4) 為個人消費者提供貨運服務。
8、 承攬人為納稅人的,貨運企業應當將承攬人的名單、身份證號碼、車輛商標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
9、 貨運企業承包、租賃、聯營業務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
10、 稅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納稅人的日常跟蹤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
(1) 掌握貨運企業運輸車輛的種類、數量、載重、噸位及車輛運行管理模式。
(2) 加強對貨運企業運輸車輛營運里程、營運收入、車用油費、進項稅的匹配性和合理性分析,防止虛報進項稅。
(3) 加強對貨運企業開具貨運專用發票金額和車輛實際載客量的監測分析,防止虛假開具貨運專用發票。
為規范公路客運(以下簡稱客運)企業增值稅管理,根據現行稅收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客運企業經營特點,制定《客運企業增值稅管理指引》。
1、 客運企業是指利用運輸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客運站服務的企業。可分為站運一體化和站運分離兩種運營模式。
(1) 站場運輸一體化運營模式
站場運輸一體化是指客運企業的一個非獨立核算單位,既隸屬于客運站又隸屬于客運車隊。
以客運企業為納稅人。客運企業實行承包、租賃、掛靠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客運企業名義經營,客運企業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客運企業也是納稅人。
客運企業提供的車站服務和旅客服務為混合經營,分別核算“旅客服務”和“車站服務”的銷售額。銷售額未按規定單獨核算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1) 客運企業自營業務銷售額的認定。自主經營是指對自有車輛實行統一調度、統一核算的管理模式。客運企業銷售自營客票收入總額,分為“旅客服務”和“車站服務”兩部分,分別核算銷售額。
(2) 確認客運企業與其他客運企業(含客運站)相分離的客運服務銷售量。“客運服務”銷售額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從其他客運企業(含客運站)收取的票務代理費、車站服務費等費用的余額。
(3) 客運企業與其他客運企業開通客運專線,代售車票,取得客運服務銷售確認書。雙方應將各自收入總額作為公司“客運服務”的銷售金額,包括按雙方約定的差額結算客票銷售金額的業務。
(4) 承包、租賃及關聯經營方式銷售額的確認。為確保“營改增”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對不實行車站集中管理和運營的合同車、租賃車和所屬車輛,按核定的每輛車月納稅額計算“客運”銷售額由當地稅務部門在交接前作為計稅依據,客運企業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1) 客運企業為本企業、承包企業、租賃企業和所屬經營車輛提供車站服務。他們根據銷售客票的總收入,提取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的票務代理費、車站服務費等費用作為“車站服務”的銷售額。
(2) 客運企業為其他客運企業提供車站服務,扣除支付給其他客運企業的營運資金后的余額,按代銷客運車票收入總額作為“車站服務”銷售額。扣款由其他客運企業開具的通用發票支持。否則,不允許扣除。
(3) 站場運輸分離運行方式
站運分離是指客運站和客運企業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客運站提供組織客源、售票、發車等客運站服務;客運企業提供客運服務,并向客運站支付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的客運代理費、車站服務費等費用,雙方各項業務獨立核算。包括運輸集團公司統一管理、獨立核算的客運公司和車站服務公司。
獨立核算的客運企業和客運站分別為納稅人。客運企業實行承包、租賃、掛靠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客運企業名義經營,客運企業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客運企業也是納稅人。
(1) 承認自營銷售。以其他客運企業(客運站)代售客票收入總額為基數,扣除代售票務費、車站服務費和其他代收費用后的余額為“客運服務”銷售額。
(2) 合同、租賃或關聯業務銷售的確認。為確保不實行集中管理和進境經營的承包、租賃、聯營車輛“營改增”改革試點順利實施,以交稅前經地稅部門核定的每輛車月納稅額計算的“客運服務”收入為計稅依據,由客運企業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客運站為客運企業提供車站服務,扣除向各客運企業支付的營運費用后的余額,按代售客票總收入作為“車站服務”銷售額。扣款以各客運企業開具的通用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予扣款。
2、 代客運企業收取的用于提供客運服務的政府性資金或者行政性收費,符合非價格性收費條件的,可以從當期“客運服務”銷售額中扣除。
3、 客運企業(含客運站)銷售不同稅率、不同收費標準的貨物、應稅勞務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否則,稅率應更高。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銷售額和營業稅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應稅勞務銷售額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4、 客運企業在提供旅客服務時,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5、 旅客運輸企業用于購買貨物、接受加工修理服務或者適用于簡單稅目、非增值稅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6、 客運企業接受其他客運企業(含客運站)提供的車站、售票等應稅服務,在結算和收回客運服務收入時,向對方開具通用發票。對方客運企業(含客運站)將此作為“車站服務”銷售扣款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
7、 客運企業(含客運站)分支機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合并申報、單獨納稅:
(1) 分支機構必須是總行統一的會計分支機構;
(2) 總公司的財務賬簿、報表或軟件能夠反映和記錄各分支機構的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
(3) 總行可實現對各分行銷售及營業費用的實時監控和實時數據交換。
8、 客運企業(含客運站)向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合并申報、單獨納稅的,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稅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由所在地**稅務主管部門向省**稅務局提出申請逐級審批。
9、 客運企業(含客運站)應當定期收集下列資料,備查:
(1) 買賣雙方客票結算單、對賬單;
(2) 與其他客運企業(含客運站)簽訂的經營合同(協議);
(3) 與承包人、承租人、關聯人簽訂的業務合同(協議)。
10、 承攬、租賃、掛靠車輛經營發生變化的,客運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11、 稅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客運企業(含客運站)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核查,掌握企業經營方式、客運專線、客車等經營活動的動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