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出口包裝要求
時間:2023-12-31
點擊:118次
一、本公告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以下除外:
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
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
二、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按規定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并加施專用標識。除害處理方法、標識要求及監管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通知。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不符合規定的,不準出境。
四、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及商務、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出口企業的宣傳工作,提高服務意識,幫助出口企業做好相關工作,避免因木質包裝不符合國外要求而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