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
時間: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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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保管是商品流通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生產和消費之間,由于存在著集中生產、分散消費和季節生產、常年消費的矛盾,通過物資的儲存保管來調節流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我國,商品的儲存保管部門主要是國家商業、外貿、物資三大部門設立的倉儲公司、倉庫、貨棧,也有其他專業部門及部分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從事商品儲存保管業務的倉庫和貨棧。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商品儲存保管部門,在他們與存貨方發生商品儲存保管關系時,都應當按照《經濟合同法》及國務院批準,商業部、經貿部、國家物資局發布的《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倉儲保管合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
簽訂倉儲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
1.簽訂倉儲保管合同必須選擇保管條件優、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費合理的保管方,特別是要根據儲存貨物自身的質量、牲和對儲存的技術要求來選擇,如倉庫的結構設施、溫度濕度控制、庫房貨場狀況、起重搬運設備條件和距離車站、碼頭遠近、保管質量、服務水平都是簽訂合同時需要慎重考慮的。
2.結合幾年來的案例看,簽訂倉儲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穩妥、保質、保量儲存貨物,因此簽約時應重點把握住貨物入庫、驗收和出庫、驗收兩個環節,要把驗收方法、標準以及交接手續條款定清、定準。
3.由保管方代辦運輸的條款中,應明確規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進站準備、向車站港口申報車船的托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