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單的定義和類型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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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分為國際鐵路聯運和通往港澳的國內鐵路運輸,分別使用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單和承運貨物收據。 當通過國際鐵路辦理貨物運輸時,在發運站由承運人加蓋日戳簽發的運單叫“鐵路運單”(rail waybill)。鐵路運單是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是收、發貨人同鐵路之間的運輸契約。
鐵路運單可分為國際鐵路聯運和國內鐵路運輸兩種方式,前者使用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后者使用國內鐵路運單。通過鐵路對港、澳出口貨物時,由于國內鐵路運單不能作為對外結匯的憑證,故使用“承運貨物收據”這種特定性質和格式的單據。
1.國際鐵路貨物聯運運單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所使用的運單是鐵路與貨主間締結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此運單正本從始發站隨同貨物附送至終點站并交給收貨人是鐵路同貨主之間交接貨物,核收運雜費用和處理索賠與理賠的依據。運單副本是賣方憑以向銀行結算貨款的主要證件。
2.承運貨物收據
承運貨物收據既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的運輸契約的證明。中國內地通過鐵路運往港、澳地區的出口貨物,一般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承辦。當出口貨物裝車發運后,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即簽發承運貨物收據交給托運人,作為對外辦理結匯的憑證。承運貨物收據只有第一聯為正本,反面印有“承運簡章”,載明承運人的責任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