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知識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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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鐵路行李包裹運輸合同時至承運人于托運人、收貨人之間明確行李、包裹運輸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二條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應當載明:
1.發站和到站;
2.托運人、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辦莊、件數、重量;
4.運費;
5.聲明價格;
6.承運日期、暈倒期限、承運站站名戳及經辦人員名章。
第三條 行李、包裹運輸合同自承運人接受行李、包裹并填發行李票、包裹票時起成立,到行李、包裹運至到站交付給收貨人至履行完畢。
第四條 托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要求承運人將行李、包裹按期、完好的運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滅失、損壞、變質、污染時要求賠償。
義務:
1.繳納運輸費用,完整、準確填寫托運單,遵守國家有關法令及鐵路規章制度,維護鐵路運輸安全;
2.因自身過錯給承運人或其他托運人、收貨人造成損失時應付賠償責任。
第五條 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按規定收取運輸費用,要求托運的物品符合國家政策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對托運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和運輸條件的物品拒絕承運。
2.因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給他人或承運人造成損失時向責任人要求賠償。
義務:
1.為托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運輸條件,將行李、包裹安全、及時、準確運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從承運后至交付前,發生滅失、損壞、變質、污染時,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