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名的核準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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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使用船名牌的船舶的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核準。僅在本海事管理機構管轄地區且為封閉水域內航行的船舶的船名,由該機構核準。除此以外的其他所有船舶的船名,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核準,但使用系列船名的,在被核準使用固定的漢字字頭后,可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核準(即審核數字是否重復)。
船名由漢字(其英文譯文為漢語拼音)或漢字并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漢字不得少于2個。船名字符數最多不超過14個,最少不少于4個(每個漢字計為2個字符,每個阿拉伯數字計為1個字符)。公務船舶的船名,由主管機關專門公布的特殊結構組成。提倡船舶使用系列船名,即2個或2個以上固定的漢字后跟阿拉伯數字組成的船名。
除特別命名外,船名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1)同國家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2)同國家機關、政黨、政府間國際組織名稱相同或者相近的;
(3)同國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4)帶有民族歧視性或殖民主義色彩的;
(5)有損于社會道德風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傾向的;
(6)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船舶所有人應在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光船租賃的,船舶承租人在申請光船租賃登記)之前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提出使用船名的書面申請。船舶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核準或報主管機關核準。
船名經核準使用后,一般情況下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船舶所有人應在新船名核準后,在發行覆蓋范圍與該船航行范圍相適應的官方報紙上提前3個月公告。對變更船名有異議的,船舶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變更手續。船名經核準同意使用后,一個月內不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其他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使用該船名。船舶所有權注銷或船名變更后,原船舶船名自動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