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貨運公司的一些貨運事故和賠償
時間: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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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運事端規模
貨品在貨運公司鐵路運送過程中發作火災、被盜、丟掉、損壞、蛻變、污染等狀況,給貨品形成丟掉及誤運送、誤交給等嚴峻處理差錯,在鐵路內部均屬貨運事端。
(二)貨運事端處理
發作或發現貨運事端時,車站應在當日按批編制貨運記載,記載有關狀況。郵寄人安排裝車,收貨人安排卸車的貨品,交接無異狀,收貨人提出貨品有丟掉或依據有關規則,需作證明時,應編制普通記載。
貨品發作損壞或部分丟掉,不能判明事端發作原因或損壞程度時,承運人與收貨人或郵寄人洽談,也可約請判定人進行判定,判定成果編制貨運事端判定書。
在貨品運送過程中,如發現違背政府法則,危及運送安全等狀況,承運人依據有關規則進行處理,將處理成果編制記載,隨運送收據遞送到站處理。承運人無法處理的意外狀況,當即告訴車站轉達郵寄人或收貨人處理。
貨運事端發作后,處理單位告訴有關各方安排調查剖析,斷定貨品丟掉事端原因和事端職責單位,并依據有關規則做出補償處理。
(三)貨運事端職責區分
承運人自承運貨品時起至將貨品交給時止,對貨品發作的滅失、缺少、蛻變、污染、損壞承當補償職責,但下列原因形成的丟掉,承運人不承當補償職責:
1.不可抗力;
2.貨品自身天然特點、合理損耗;
3.郵寄人、收貨人、押運人的差錯。
因為郵寄人、收貨人的職責或押運人的差錯,使鐵路運送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品形成丟掉時,郵寄人、收貨人應負補償職責。
(四)提賠
收貨人或郵寄人在接到承運人交給的貨運記載后,認為是歸于承運人的職責,可向承運人提出補償要求。提出補償要求時,須填制補償要求書并附貨品運單(貨品悉數丟掉時或收據丟掉時為領貨憑據和貨票丙聯)、貨運記載、貨品丟掉清單和其他證明材料。承運人向郵寄人、收貨人提出補償要求時,須提出貨運記載、丟掉清單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
郵寄人、收貨人與承運人相互間要求補償的有用期間為180日。有用期間的起算時間:貨品丟掉、損壞或鐵路設備損壞為承運人交給貨運記載約當日,貨品悉數丟掉未編有貨運記載時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31日,其他補償為發作事端的次日。
承運人對郵寄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補償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跨及2個鐵路局以上的補償要求為60日)進行處理,并答復要求人。要求人收到答復的次日起60日內未提出異議,即為結案。關于承運人的審理成果有不同定見時,應自收到承運人答復的次日起60日內提出異議,逾期則視為默許。
關于郵寄人或收貨人交還運送費用要求的處理也適用上述準則。
(五)補償款額
保價貨品:按貨品實踐丟掉補償,最多不超越該批貨品的保價金額。貨品丟掉一部分時,按丟掉部分占全批貨品的份額乘以保價金額進行補償。
非保價貨品:不按件數只按分量承運的貨品,每噸最多補償100元;按件數和分量承運的貨品,每噸最多補償2000元;個人郵寄的行李,搬遷貨品每10公斤最多補償30元;實踐丟掉低于上述補償限額的,按照實踐丟掉補償。
投保運送險的貨品發作丟掉,由承運人與保險公司按規則補償。貨品的丟掉,因為承運人的成心行為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不適用上述補償限額的規則,按照實踐丟掉補償。
(六)事端職責不合處理
郵寄人,收貨人與承運人兩邊對事端職責有不合,應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1 兩邊洽談處理;
2 洽談處理尚不能達到一致定見,一方可申請合同辦理機關進行調停、裁定;
3 向人民法院申述,由法院審理判定。
提賠人不論采取哪種方式,均必須在收到對方答復的60日內提出,超越這個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經人民法院判定的案子,當事人一方對判定不服的,必須在判定書的指定的日期內上訴,期滿不上訴的,判定即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