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物流企業的稅收籌劃
時間: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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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調整定價制度,將稅負由營業稅轉為增值稅后,部分物流企業出現整體稅負不降反升的現象。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運輸服務業稅率大幅提高,而企業實際可抵扣項目較少。為了應對暫時性的稅負增加,物流企業可以考慮調整定價策略,相應提高物流服務價格,將增加的增值稅稅負轉嫁給下游企業。對于下游企業,如果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扣除試點服務采購產生的進項稅額,相應降低實際采購成本。由此可以看出,雙方都可以受益于原定價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一舉兩得”。
2、 “營改增”后,部分物流企業的銷項稅和進項稅都有所提高,這將使增值稅負擔加重。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雖然進項稅不能抵扣,但總體增值稅負擔相對較低。因此,在物流業試點中中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但規模不大的普通納稅人,可以考慮通過分立公司等方式改變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增值稅負擔。
3、 不同性質的收入型物流企業往往從事多種經營,不同經營方式的增值稅稅率不同。例如,提供運輸服務的運輸收入,按“運輸業”按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運輸貨物的倉儲、裝卸、裝卸等環節,按“現代服務業部分”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規定》(財稅〔2013〕37號文附件2),試點納稅人有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不同稅率或者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當分別計算;不單獨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照較高的適用稅率計算。因此,試點物流企業同時經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服務時,應盡量分別核算不同性質的收入,避免高適用稅率納稅。
4、 由于季節性工作量的差異,物流企業往往在淡季出租閑置的機器設備。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財稅〔2013〕37號文附件一)的規定,租賃有形動產增值稅率為17%,而裝卸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一部分,稅率為6%。因此,試點物流企業可以考慮修改租賃合同,將設備租賃改為異地裝修工作,從而適用較低的增值稅稅率,減輕企業的增值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