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貨運平臺在日常經營中對于合規的誤區有哪些?
時間: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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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司法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進行了具體化:
1、沒有貨物購銷或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易陷入的誤區
1、業務真實性
很多人認為,網絡貨運平臺的業務只要實際發生了運輸行為,就能保證業務真實。其實不然,網絡貨運服務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網絡貨運平臺在其中需要起到整合配置運輸資源的作用,因此發生真實運輸行為并不代表網絡貨運平臺業務真實性得到保障,還需要平臺實際發揮資源調配的作用,并且在人車準入、運輸軌跡、裝卸車驗收等環節切實做到合規監控。
2、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托運人在平臺下單時,應當結合實際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