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的理賠原則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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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學界關于保險法學中因果關系問題的研究,主要在于研究以什么樣的因果關系理論作為保險賠償的基礎。其基本點包括:第一、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作為確立我國保險法學關于因果關系理論的基礎;第二、研究保險法中的因果關系的目的是為確定保險責任的質與量提供客觀基礎,以便既不擴大,也不縮小保險責任的范圍,實現保險既不濫賠,也不惜賠的原則;第三、保險法學中的因果關系,只是客觀世界中無限的因果鏈條中的一段,即只是被保風險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第四、確定了保險法中的因果關系,并不意味著完全解決了保險責任的質與量的確認的問題,后者的確認尚需具備保險責任構成的其他各項要件;第五、保險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客觀的,任何主要方面的因素都不影響其存在與否,因此都不能作為確定這種因果關系的依據;第六、在判斷保險法中的因果關系時,存在著一個客觀標準,符合這個標準的,就是保險法中的因果關系,不符合這個標準的,則不是。保險法學關于因果關系理論所要研究的就是這個標準究竟是什么。圍繞這個問題,長期以來,保險法學界提出了許多因果關系理論,如相當因果關系說、最后條件說、最有力條件說、近因說等。不同的學說有著不同的標準,據此得出的因果關系結論也不相同,這就要求各國保險立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英國海上保險立法原則上規定的近因原則,幾乎被各國海上保險立法所采用。
由于海上保險的技術性與國際性,源于英美法的近因原則被吸收到我國的保險理論中來也應該是必然的事。但在我國,民法、刑法學界對因果關系理論的研究曠日持久,標準各異。這無疑影響我國海上保險關于因果關系問題的立法。目前,在我國海上保險領域,近因原則在確定海損原因時只作為一種參考,國內保險立法也沒有明文規定。因此,近因原則在我國保險法學理論與實踐中卻是值得深入研究與探討的問題。
一、近因原則的意義
理解近因原則的意義必先理解什么是近因。近因一語取自法律名詞“causa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atur”,其意為“應究審近因而非遠因”。中文解釋為直接原因。臺灣學者稱之為“主力近因”。對近因的解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時間上最為接近的原因就是近因;另一種觀點認為,作用效力上最為顯著的原因才是近因。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強調原因在時間上的接近,所考慮的僅是損失的立即原因。他們不承認在數個原因中有比較重要原因的存在,并認為,如果就原因的原因加以追究下去,結果不但無法決定其界限,也容易節外生枝,引起難以確定的事情來。因此,為了決定損失的發生是否起因于被保風險及保險人的責任,并且不但使這種決定能達到某種程度的正確性而且可以估計起見,于是采用時間上最為接近的原因作為近因。這是近因原則發展初期學者們的看法。這一概念不太實際。因為任何損失發生當時的情況所牽涉的原因極可能非常廣泛,以致無法以時間來衡量決定。這一時間接近理論原則則僅適用于因一新原因介入而切斷最先原因與最終結果間的邊續關系的情況,因此顯示出極大的局限性。
持第二種觀點的人認為,損失臺以數種原因(危險)的結合為起因所引起時,無法按時間先后次序來解決近因問題,因為因果關系的形態呈網狀關系而不是鏈狀關系。所謂真正的直接原因,應該指在效果上最直接的原因而言,該直接原因對于發生損失的效果,不因為有其他原因發生而受影響,即其狀態或效力依然繼續存在,而且在其效果上依然是對發生損失最有力的且是真正的原因。這是現代保險學者對近因的解釋。英國判例也都采用這一觀點,并被各國保險界廣泛接受。
綜觀上述兩種觀點,可以說,近因就是指在效果上對損失的作用最直接有力的原因。
近因是一種原因,近因原則是一種準則。根據近因的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哪個是近因,哪個是遠因的準則就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在實踐中,都是運用近因原則去分析各種原因,最后找出損失近因的。
二、近因認定原則
運用近因原則是具體認定損失與被保風險的近因關系,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近因客觀原則
因果關系是行為與結果間存在的事實關系,即外界事實相互間的關系。換言之,即指行為的外部側面與外界的變動(結果)間的關系,與行為人主觀的認識如何,即與行為出于過失或故意并無關系。因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認識,系行為與行為人的內部的意思關系(即主觀的歸責關系),屬于責任論范疇。原因與結果的關系,是客觀的關系。一定的原因必然引起一定的結果,一定的結果則必然在一定的原因中產生。沒有不引起結果的原因,也沒有無原因的結果。這是由客觀事物的規律性所決定的,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在確定被保風險與損害事物間是否存在近因關系時,必然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科學分析,切不可以主觀臆斷來代替客觀存在。
另一方面,作為近因的被保風險,應依據客觀標準予以認定。被保險人損害事實的發生,必然是與被保險人個人原因無關的原因所導致,否則不能當然地認定被保風險侵害了被保險人利益,而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近因客觀原則還指損害近因引起的損害范圍是有限的。由于被保風險的發生常常波及其它,發生連鎖反應,因此對于被保風險的結果應有所限制,若不如此,就會影響無窮。其限度應以通常情形及一般社會觀念為標準。至于一般社會觀念,是指社會上的一般人對事物的理解,而不是科學家對該事物的理解,海上保險中的原因是指一般商人或海員對原因的看法,應從廣闊的角度去考慮,不應作微觀的分析。
2、簡化和孤立原則
引起損害事實的原因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這些原因既可能是被保風險,也可能是不保風險。因此,損害事實與被保風險間并不一定有近因存在,這是由保險的特殊性決定的。正因為如此,在保險損害賠償中,既要確定損害結果與原因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又要在眾多的原因結果關系中找出損害結果與原因間的近因。在這些眾多原因中確定近因與遠因,就必須要運用簡化和孤立原則。首先必須把它們從普遍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而且在這里,“不斷更替的運動就是顯現出來,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這個原因就是近因,結果就是損害事實。經典作家確立的考察因果關系的簡化和孤立原則,對于我們確定引起損害事實的近因具有重要意義。